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是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服务指导范围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因电子银行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由经办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享有、履行和承担。
“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客户数字证书”是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客户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金信e盾”。
“交易指令”是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系统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请求,乙方对该请求自动执行。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可通过柜面或自助注册方式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6888”(省外加拨区号024),登录乙方官方网站(www.lnrcc.com)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章程》。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甲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名确认。甲方签名确认的业务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授权乙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拓展服务及开展风险管理等需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注销电子银行服务之日止,收集、传输、加工、存储、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并可通过短信等方式推送服务和产品等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四)甲方使用网上银行应通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进行登录,使用电话银行应拨打96888(省外加拨区号024)或其他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信用卡服务热线),使用短信银行应将短信发送到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公布的指定短信服务号码,使用手机银行应通过客户端登录,客户端软件应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或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微信公众号下载。甲方应避免通过其他网址、号码、链接或软件登录电子银行。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密码、身份证件、金信e盾及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手机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卡)、电子银行账户及金信e盾,由于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经乙方验证无误并执行后,将无法变更或撤销。
(六)甲方应谨慎设置并妥善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即时通讯工具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不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终端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因甲方未妥善保管设备及个人信息造成密码泄露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甲方申领金信e盾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金信e盾及其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办理支付业务,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手机号正确。因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未认真核对信息或未正确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的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领取的金信e盾序列号与客户回执上银行打印的序列号不一致,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3.甲方的金信e盾遗失、损毁或无法正常使用,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手续。
4.甲方客户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5.甲方输错密码、动态口令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6.甲方手机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等业务的绑定手机号码。
(九)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二)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四)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五)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应按照乙方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渠道进行公布的相应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官方网站公告、页面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或有异议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甲方如继续使用升级或调整后电子银行业务功能的,视为同意有关变更。
(二)甲方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三)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或扣缴失败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暂停或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四)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生物特征识别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五)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乙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六)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冻结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冻结)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官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传输、加工、存储、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查询、使用甲方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收费
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按照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统一公布的服务价格目录收取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费用。乙方如调整电子银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采用公告、页面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如不同意有关调整或有异议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视为同意有关调整。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可适用通用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协议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及网络中断、设备故障等外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6888”(省外加拨区号024)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第九条 协议的组成部分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章程》。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
乙方有权通过在银行官方网站、APP发布线上公告方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变更,若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终止本协议;如甲方在银行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银行,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上述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声明条款:乙方已经对本协议及章程中的内容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做了全面、准确的提示,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及章程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及章程的全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