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辽宁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自愿委托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品牌—金信借记卡,由各法人机构负责面向社会发行。
金信借记卡是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金信借记卡所有权归各法人机构所有,各法人机构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各法人机构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自愿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金信借记卡的个人和单位为持卡人。
第四条 发卡机构、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五条 金信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芯片卡又包括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按照产品系列不同,分为标准借记卡、联名(认同)借记卡、主题借记卡。
标准借记卡是发卡机构面向全部目标客户自主发行的标准借记卡。
联名(认同)借记卡是发卡机构与盈利性(非赢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
主题借记卡是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在法人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均可向发卡机构申请金信借记卡。
金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由本人签字,确认遵守本章程。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书面指定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 金信借记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因出租、出借、转让造成的资金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机构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八条 申领金信借记卡个人卡起存金额不限,单位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含),多存不限。
第九条 申请金信借记卡须设定密码。申领时密码(6位)由持卡人自行输入;批量申领由发卡机构系统自动生成初始密码,但由发卡机构业务系统生成的初始密码,不能进行交易。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辖营业网点激活后才能进行交易。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金信借记卡和密码。凡使用密码或发卡机构核发的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发卡机构认可的身份认证工具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数字证书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金信借记卡和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规定次数,卡即被锁定,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到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忘记密码的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IC卡内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设交易密码。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不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卡片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风险。
第十二条 金信借记卡磁条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年,IC卡有效期最长10年且不超过认证中心公钥有效期,自卡片制作之日起计算。卡片到期或损坏(如消磁、折断),持卡人应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任意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十三条 金信借记卡可在全国加入农信银的联网营业机构柜面,境内外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助设备和银联成员机构等联网终端上使用。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机构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借记卡账户存入资金,持卡人须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的自动柜员机吞卡,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在规定的期限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金信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机构办理卡片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机构。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通过电子银行、自助设备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在申请表中填写的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条 持卡人违背本章程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收回卡片。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虚假挂失、伪造金信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金信借记卡、冒用他人金信借记卡”等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金信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金信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 金信借记卡内账户(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项目和标准即为生效。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