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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2021年12月24日 | 来源: 省联社办公室

甲方:企业客户


乙方: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是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服务指导范围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因电子银行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由经办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享有、履行和承担。

电子银行”指通过互联网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理财、账户变动通知及咨询、投诉、建议、外呼等服务。

客户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客户数字证书的存储介质为“金信e盾”。企业客户国密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届时客户将无法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客户须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客户数字证书换发业务后,可继续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转账业务。

密码”指由客户自行设定,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电子银行密码包括:登录密码和金信e盾密码。登录密码是客户在注册电子银行时预留的用于企业客户登录电子银行时使用的密码;金信e盾密码是指客户使用数字证书认证方式进行电子银行交易时必须输入的密码。

企业”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客户以企业客户号、客户数字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 甲方自愿申请注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 甲方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3. 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4. 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6888(省外加拨区号024)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1.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和乙方官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2. 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签订服务协议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方网站(http://www.lnrcc.com)或登录指定APP,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链接登录。

4. 甲方领取客户数字证书的,对所有使用企业客户号、客户数字证书和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数字证书、企业客户号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客户数字证书的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

5. 甲方已完全了解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是乙方应用互联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互联网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乙方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信息未能及时传达,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采取其他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6.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银行账号、客户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电子银行交易负责。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一经确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7. 甲方设置的密码泄露、遗忘,客户数字证书或金信e盾在有效期内损坏、遗失,应及时办理证书补发、密码重置等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 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9. 甲方应保证办理支付结算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10. 甲方提交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从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转账的,应注明付款用途等事由。甲方应对转账的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1. 甲方在开通短信银行时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手机号正确,甲方通过编辑短信发送到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操作的一切交易,均被认为是甲方所做的正常操作,因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未认真核对信息、未正确操作或因手机被盗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手机号遗失或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短信银行等业务的绑定手机号码。

12. 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13. 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14.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15. 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16.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17. 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自行销毁金信e盾。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1. 为更好地提供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功能,乙方拥有对本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并以该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2. 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或扣缴失败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暂停或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3. 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企业客户号、用户编号、客户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4.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止付、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通讯故障、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5. 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6. 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1.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

2. 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3. 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项目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4. 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甲方申请客户数字证书的,乙方在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数字证书交付给甲方。

6.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为甲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7. 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8.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收费


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按照在营业网点、乙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统一公布的服务价格目录收取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费用。乙方如调整电子银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采用公告、页面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如不同意有关调整或有异议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视为同意有关调整。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 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3. 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4. 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5. 因挂失、锁定、冻结、止付、停用、没收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6.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 乙方有权通过在银行官方网站、APP发布线上公告方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变更,若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终止本协议;如甲方在银行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银行,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上述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是经乙方同意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2.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及网络中断、设备故障等外因造成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6888(省外加拨区号024)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3.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甲方声明:甲方签订本协议前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以及本协议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加粗的条款)的涵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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