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巩固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更好地支持“三农”,服务“三农”,夯实“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经营定位,大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解决“农村资产”抵押瓶颈,出台该产品。
一、贷款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家庭农场、农村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兴经济主体。
二、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借款主体合法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
三、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主体存款规模、销售回行率、贷款投向等情况,由法人机构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8%。
五、担保方式。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抵押物为土地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大棚、养殖设施、畜舍、生产车间等农村产权交易部门能够确权发证的)。
六、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还款方式。短期贷款按月计收利息,到期还本;中长期贷款按季计收利息,按还款计划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