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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公务卡领用合约
2021年12月27日 | 来源: 省联社办公室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公务卡(以下简称“金信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金信公务卡,经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金信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请
   1、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向乙方提供联系人的信息应获得该联系人同意。

2、为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甲方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依法查询、留存甲方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上述查得和留存的信息用于信用卡审批、额度核定和调整、贷后管理(包括账务催收)、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信用卡业务。并授权乙方将包括甲方个人基本信息、账户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报送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的数据库,乙方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甲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署日期起至金信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止。如乙方审核拒绝接受甲方的申请,则授权期限至乙方正式通知甲方之日止。乙方承担超出授权查询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甲方确认已知悉和完全理解以上授权内容,此授权行为是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甲方知晓并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核发金信公务卡,乙方均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金信公务卡不能办理附属卡。乙方将对甲方的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传输、加工、存储、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4、甲方同意将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地址或住宅地址、电子邮箱等作为通知的送达地址。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向甲方提供更优质服务,乙方将向甲方发送还款提醒、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办理进度提醒等信息。

第二条使用

1、甲方收到金信公务卡及卡函后,应及时了解卡函列示信息,认真阅读操作指引或乙方公开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2、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及时办理卡片激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位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签名。甲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3、金信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可将本人金信公务卡绑定至快捷支付账户。甲方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甲方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甲方知晓并认可绑定快捷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甲方应妥善保管金信公务卡及其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V2等)、密码、用以绑定卡片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甲方不得将金信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及动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金信公务卡,否则因金信公务卡、密码、移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金信公务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应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电话银行密码和交易密码。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甲方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交易密码适用于消费和预借现金等交易确认。甲方应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甲方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金信公务卡办理密码重置。

5、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甲方在乙方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身份认证要素和身份认证方式,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依据。凡使用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发起并通过乙方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金信公务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乙方发行的金信公务卡(IC卡)及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或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6、甲方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乙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商城等渠道使用金信公务卡,并可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乙方、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金信公务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7、甲方应按乙方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乙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金信公务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8、甲方因使用金信公务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计入甲方金信公务卡账户,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9、甲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应遵守乙方规定的限额。如预借现金限额标准发生变动,乙方将提前公告后执行。除乙方另有规定外,预借现金业务须按笔支付手续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利率标准为本协议第三节“对账及还款”第3条所示。

10、甲方在金信公务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甲方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甲方公务卡中溢缴款。乙方对甲方公务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11、甲方如遇金信公务卡遗失、被窃等情况,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挂失费用从金信公务卡账户直接扣收。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遗失或被窃金信公务卡无甲方签名。

12、乙方对金信公务卡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有效期满,乙方依据相关规定及甲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换发新卡。甲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到期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方使用金信公务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13、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四十五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销户后,乙方继续保留对甲方账户此前及此后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14、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免费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5、甲方使用金信公务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6、甲方不得利用金信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金信公务卡透支及分期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核查金信公务卡资金用途,如甲方违规使用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17、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金信公务卡消费、取现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乙方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停止甲方使用金信公务卡;甲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公务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乙方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金信公务卡;如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乙方申请补发对账单。甲方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甲方对金信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调阅签购单后经查询交易确为甲方所为,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应承担金信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授权期限至甲方取消约定账户还款服务时,约定还款不收取服务费用。

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卡,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若约定账户变更或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注销、挂失、冻结等情况),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

3、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默认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金信公务卡利率标准,并通知甲方。

4、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享受自乙方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最短为25天;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还款或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全部消费透支额支付自乙方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每月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5元】支付违约金。

5、甲方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甲方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方金信公务卡账户,甲方应按本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6、若甲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风险的,乙方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并可将甲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提供给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相关服务商;请求甲方所在单位协助乙方对甲方进行欠款催收,并向其告知甲方的欠款金额、逾期时间等必要信息;停止该卡使用;停止甲方所有金信公务卡使用;从甲方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7、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四条其他
  1、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甲方卡片、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甲方公务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甲方将金信公务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3)甲方金信公务卡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安全用卡要求使用金信公务卡;
 (5)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6)甲方金信公务卡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7)甲方利用金信公务卡进行套现等虚假交易;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9)甲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甲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10)甲方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金信公务卡存在风险的其他情形。

  2、如甲方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发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客服电话或以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变更,若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乙方向预留地址发送文件、信息视为已送达,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或相关损失。甲方留存的乙方联系地址、联系信息亦为双方沟通文件、信函及法律文书等通知的送达地址。
  3、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用卡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4、甲方应主动及时关注乙方通过信函、短信、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等渠道向甲方明示的相关信息。甲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5、甲方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对《章程》、本协议、公务卡业务约定条款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甲方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金信公务卡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乙方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金信公务卡服务,并对甲方债务进行追索。
  6、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7、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未尽事宜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公务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在使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8、本合约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受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金信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9、乙方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96888/4009796888,向甲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处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乙方公告方式: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网站(www.lnrcc.com)或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微信公众号等。

甲方承诺:本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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